第2种观点: 根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选出的代表组成。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3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1种观点: 根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选出的代表组成。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2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3种观点: 我国五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是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直接选举是指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3种观点: 我国五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是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直接选举是指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Copyright © 2019- win5999.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