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是,正好相反,监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追问:那人民监督哪些国家机关啊?难道不是国家机关么?回答:你这句话是从哪看到的,和组织法都是没有后半句的。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九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务是:制定、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第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的。法律依据:《五四》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和全国共同行使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实施的监督权。现行除规定全国监督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常委会以监督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3、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和全国共同行使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实施的监督权。现行除规定全国监督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常委会以监督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特别行政区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法律依据:《五四》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党”或“”。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参加人员资格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4、召开时间及领导权力不同:中国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党对国家的领导。5、名称不同: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称几届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和法律为准绳,监督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务是:制定、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第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法律依据:《五四》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党”或“”。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参加人员资格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4、召开时间及领导权力不同:中国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党对国家的领导。5、名称不同: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称几届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和法律为准绳,监督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务是:制定、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第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党”或“”。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参加人员资格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4、召开时间及领导权力不同:中国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党对国家的领导。5、名称不同: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称几届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和法律为准绳,监督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据《》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3、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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