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3、实施的监督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性质是权力机关,即是我国的代议机关;其地位具有最高性,是国家机构中地位最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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