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的三种模式。文章认为,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更为妥善,因为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原则,且户籍和义务结合更符合基层实际。文章还列举了应当区别处理的分配情形,如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等。
法律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是如何进行的呢?考虑到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以及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带来的补偿,我们需要对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采取单一标准方法;二是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
一、认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模式
司法实践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
二是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解释》起草小组在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初步意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建议全国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二、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更为妥善的原因
1、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
2、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的一项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村民要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权利,就应予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应义务。
3、户籍和义务结合比较符合基层实际,容易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从而使裁判得到尊重和维护。
三、应当区别处理的分配情形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大中专院校就读一般要将户口迁出,虽然没有了常住户口,但这些人员往往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口,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往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村确认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服兵役、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7、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也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探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成员资格的认定则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秩序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不十分明确,这往往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没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等行为。但是,这些条件在实践中具体操作起来却较为困难。例如,如何界定“恶意串通”行为、如何判断“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等行为,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我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部门近年来相继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明确了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也需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探讨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不断优化和完善。通过加强法律规范和司法保障,有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繁荣。
结语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式需要考虑到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以及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带来的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采取单一标准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二是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其中,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更为妥善,因为它能够更好地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的一项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村民要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权利,就应予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应义务。同时,需要区别处理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超生子女、服兵役、两劳人员和回乡退养人员等分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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