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政局不给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分析
民政局不给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拓展延伸
婚姻登记非内地,离婚手续办理受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家庭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此,对于非内地居民来说,如果其婚姻登记地在我国,离婚手续办理可能会受到限制。根据该法条,夫妻一方离开家庭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但是如果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则不受该限制。因此,婚姻登记非内地,离婚手续办理可能会受到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民政局不给予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此,以上三种情形的当事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